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建设工程与绿色建筑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 会籍管理
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单位会员: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,从事建筑业或房屋建筑业、土木工程建筑业、建筑安装业、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,建筑建材、设计施工、电力水利、市政园林、造价咨询、工程监理、道路交通、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。
(二)个人会员: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,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和建筑业,建设工程领域执业人员。
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单位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(二)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(三)有良好的诚信经营、社会信用记录。
个人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二)遵纪守法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填写和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;
单位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2.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。
个人会员须提供:
1.个人简历;
2.执业证书;
3.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。
(二)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;
(三)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;
(四)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,应在30个工作日内
交纳会费;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;
(四)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,反映诉求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提交学术论文、技术报告、经验总结、考察报告等资料;
(七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交办的工作。
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。
单位会员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单位会员代表、联络人等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。
第三章 会员服务
第十四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:
(一)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权益;
(二)以期刊、网站、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、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;
(三)通过论坛、研讨会、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、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;
(四)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、新材料信息交流;
(五)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,开展学术研究,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;
(六)以面授培训、网络教育、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、培养服务;
(七)法律纠纷调解;
(八)制定团体标准,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;
(九)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、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,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;
(十)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;
(十一)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会议、对外交流合作,拓展国际业务;
(十二)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。
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,并向社会公告。
(一)通报表扬;
(二)授予荣誉称号;
(三)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。
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,也可以合并进行。
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
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制度,收集、记录和整理会员在生产、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,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。会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。
第十七条 本会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、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、征信机构等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,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、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,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,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