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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建设工程与绿色建筑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
第三条 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
第二章 会籍管理

第四条 本会的会员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: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,从事建筑业或房屋建筑业、土木工程建筑业、建筑安装业、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,建筑建材、设计施工、电力水利、市政园林、造价咨询、工程监理、道路交通、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。

(二)个人会员: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,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和建筑业,建设工程领域执业人员。

第五条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
单位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
(二)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
(三)有良好的诚信经营、社会信用记录。

个人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二)遵纪守法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六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填写和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;

单位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.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。

个人会员须提供:

1.个人简历;

2.执业证书;

3.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。

(二)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;

(三)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;

(四)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,应在30个工作日内

交纳会费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七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;

(四)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,反映诉求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八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提交学术论文、技术报告、经验总结、考察报告等资料;

(七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交办的工作。

第九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
第十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三条 本会建立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。

单位会员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单位会员代表、联络人等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。

第三章 会员服务

第十四条 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:

(一)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权益;

(二)以期刊、网站、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、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;

(三)通过论坛、研讨会、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、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;

(四)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、新材料信息交流;

(五)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,开展学术研究,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;

(六)以面授培训、网络教育、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、培养服务;

(七)法律纠纷调解;

(八)制定团体标准,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;

(九)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、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,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;

(十)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;

(十一)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会议、对外交流合作,拓展国际业务;

(十二)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。

第十五条 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,并向社会公告。

(一)通报表扬;

(二)授予荣誉称号;

(三)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。

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,也可以合并进行。

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

第十六条   本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制度,收集、记录和整理会员在生产、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,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。会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。

第十七条 本会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、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、征信机构等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,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、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。

第五章   附则

第十八条 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,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,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。

第十九条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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